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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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 惠州市豪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好景园林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市豪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市好景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1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44元(原告已预交7172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19344元,由被告***、惠州市豪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惠州中加新能源有限公司、惠州市好景园林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就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向本院缴交,逾期未缴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