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宁市鼎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鼎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155682.07元; 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鼎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55682.07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南宁市鼎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4552元由被告南宁市鼎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81元由反诉原告南宁市鼎巨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各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