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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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隆丰号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隆丰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000元,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以9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贵州隆丰号投资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贵州隆丰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9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