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镇赉县洮儿河堤防建设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给吉林省皓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660,382.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2.00元,由镇赉县洮儿河堤防建设管理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26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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