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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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合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支付原告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9469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29469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七计,从2019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上述义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91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9元,保全费4118.94元,合计7077.94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原告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北海恒兴特种饲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