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168830元;

二、被告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141137元[①1089120元自2017年7月3日至2019年6月9日(1089120元×6%×1.96年)=128080.50元;②79710元自2016年9月25日至2019年6月19日(79710元×6%×2.73年)=13056.50元];

三、被告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原告福建省蓝深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9895.8元;

四、被告***对上述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72.55元,减半收取10636.28元,由被告湖南蓝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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