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527.85元,支付截至2020年3月30日的逾期利息915.51元,以后产生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5.437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元,减半收取计53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