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红寺堡汇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0000元,利息12708.2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30日,此后产生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7元,减半收取计9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