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400元;

二、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负担3410元,被告***负担2260元,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裁判日期 2020-4-23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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