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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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新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伊犁)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0400元; 二、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0元,减半收取5670元,由原告***、***负担3410元,被告***负担2260元,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负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