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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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沁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止的利息,以32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4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五、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七、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8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山西嘉沁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