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上诉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被上诉人吕某代办房屋产权费5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上诉人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7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上诉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5元,由被上诉人吕某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8元,由上诉人山西晋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8元,由被上诉人吕某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