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镇县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华润山西康兴源医药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支付购买药品的欠款3262613.21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262613.21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0元(原告预交16879元),由被告天镇县中医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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