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陕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XX里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陕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首付款393280元,并向原告***赔偿损失(以38328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8年4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从2017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50元,由被告陕西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6000元,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