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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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昆明中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50万元及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5679161.01元;

二、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该款项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实际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

三、由被告云南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判项、第二判项款项在6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由被告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判项、第二判项款项在81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鲁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875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4835元,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明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3800元,由被告云南天泽佳缘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云南庚鑫浩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6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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