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73,100.60元及利息(利息以所欠工程款773,100.6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8日起计算至上述被告支付完毕该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机械工业第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6.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云南凯沃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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