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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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988573元,并按(2018)川0104民初6888号调解书所确定的杨智如当期应付而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付的代偿款本金及利息,与本院(2018)川0104执4470号执行案件中所执行的案件款总额,以(2018)川0104民初688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享有的债权本金及利息为限】; 二、驳回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59元及后续送达本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由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