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青岛中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 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 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偿付借款本金5亿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6月4日的利息为13507812.5元,此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南第四支行有权以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抵押的鲁(2017)青岛市崂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23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财产在债权最高余额8.8亿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被告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93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614339元,由被告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鲁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青岛中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兴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格雷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中君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