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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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2019)豫032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 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其亲属任社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因其亲属任社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48286元; 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3591.04元; 五、***、***、***、***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赔偿***、***、***、***因其亲属任社子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348286元; 六、***、***、***、***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医疗费13591.04元; 七、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负担受理费800元,由***负担受理费5500元,由***、***、***、***负担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