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襄阳金玲珑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截止2018年11月30日的贷款本金共计17921455.83元及利息3633056.83元,并支付从2018年12月1日起分别以3921455.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年5.6%的1.5倍)、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374‰(月8.916‰的1.5倍)、9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5‰(月7.5‰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被告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襄阳市鱼梁洲中心街银杏家园的十七处房产(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襄阳市房他证樊城区00073127号、00××28号、00××29号、00××30号、00××31号、00××32号、00××33号、00××34号、00××35号、00××36号、00××37号、00××38号、00××39号、00××40号、00××41号、000731142号、00××43号)在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享有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本金6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对上述十七处抵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扣减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40元,由被告湖北裕景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襄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7-30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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