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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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2019)桂06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赔偿上诉人南宁市恒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13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南宁市恒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上诉人南宁市恒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1650元),由上诉人南宁市恒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16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上诉人南宁市恒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南宁市恒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建筑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担2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