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靖西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昌华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靖西市人民法院(2019)桂10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靖西市人民法院(2019)桂1081民初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靖西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72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5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为“被上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上诉人靖西市天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649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86649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149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465元,共计27403元,由被上诉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应履行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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