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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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 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2029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