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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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黔01民终6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维持本院(2018)黔01民终6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四、变更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3民初24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892.5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159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白云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纳雍支公司各负担797.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