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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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喜大(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喵斯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朝花夕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喵斯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北京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合理开支680元,共计5680元; 二、驳回北京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赔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北京宇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688元(已交纳),北京喵斯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