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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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冠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永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原告***人民币121,6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费1,60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方泰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71,022.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122,46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26,290.67元、护理费5,022元、交通费300元、车辆损失费1,600元、鉴定费2,850元,合计237,846.62元,扣除上述第一项,余款人民币116,246.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该款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方泰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被告上海申永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00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方泰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由原告负担67元,被告上海申永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446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