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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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家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延诚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0,82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105元、交通费25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合计人民币49,375.4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华漕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3,360元、残疾赔偿金40,82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3,105元、交通费25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鉴定费1,995元,合计人民币54,730.4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华漕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00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华漕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四、被告上海延诚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养费1,440元、鉴定费855元、律师代理费1,200元,合计人民币3,495元(该款应直接支付至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华漕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1,568.50元,由原告***负担348.50元,被告***负担854元,被告上海延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66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至原告***上述银行账户,原告已预交受理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