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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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盛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和硕三安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盛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 二、被告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盛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取工程款10,246,207元的工程款发票; 三、驳回原告犁哈萨克自治州盛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34元,由原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盛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202,400元,由被告内蒙古拓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1,200元,由原告犁哈萨克自治州盛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