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承德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承德市双滦区,A4#,承德滨河湾大一期之一期B区A7#,A10#,承德滨河湾大一期之一期B区A9#,A11#,A13#号房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后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