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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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60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260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796.23元、卫生费132元; 三、驳回北京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北京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元(已交纳),由***、***负担8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北京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负担90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