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英茂商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829.00元,支付至2019年11月4日止的利息416.38元、逾期利息2,493.17元,并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车辆增值消费综合授信贷款合同、车辆增值贷款额度使用说明书》及附件约定的利率支付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从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6元,减半收取计46.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