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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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埭头支行欠款本金75828.21元及自2019年6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还款日利息、滞纳金、超限费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折合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