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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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及截止2019年12月21日利息7581.77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自2019年12月22日至付清之日,以9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履行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上述各项支付义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14元,减半收取2657元,保全费18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