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24125元; 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16241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驳回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2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122元,由山东港基建设集团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负担23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