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借款本金98141.53元,并从逾期还款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石狮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的约定计付透支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付的金额);

二、被告***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0.6元,减半收取计1155.3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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