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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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配方案异议 |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诸暨康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棕榈湾城天上虹3幢202室、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棕榈湾城天上虹3幢402室的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及包括原告诸暨康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领取的2000000元前述房屋执行款等优先受偿债权外的剩余可分配款项,有权在一般债务利息700783.33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由本院执行机构重新制作分配方案; 三、驳回原告诸暨康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5.5元,由原告诸暨康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6484.5元,由被告浙江安盛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元9111元。 原告诸暨康晖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安盛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