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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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洋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鄱阳二分公司 江苏绿岩生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 大洲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30万元; 二、被告大洋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鄱阳二分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上述130万元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92元,由原告***承担3230元,由被告浙江大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90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