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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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信支行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72545.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利息2242.41元(前述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此后至清偿之日的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未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另行计付);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0元、财产保全费77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7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