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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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莫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款153430.50元; 二、被告上海莫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153430.5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被告上海莫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评估费75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莫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上海莫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5750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浙江凯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由上海莫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38元;反诉受理费2787元,由上海莫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