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借款合同号6411120190000182)本金80338.15元、利息240.61元(计算至2020年1月12日),并支付从2020年1月13日起至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0.2‰计算的罚息、复息; 二、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 三、被告***对原告上述第一、二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7元,减半收取计938.5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