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晨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粮草成方酒业有限公司 阜新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华隆印章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阜新二建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大禹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中林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阳宏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计付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7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付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