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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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 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22995.48元、违约金36500元,合计159495.48元。 二、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江苏金厦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4元,由被告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中分公司、江苏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由原告苏州市沁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