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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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芗城支行 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应在继承刘健力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行借款本金49959.55元,并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按《领用合约》、《石狮农商银行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约定计算的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付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26.9元,减半收取计563.45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