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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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威润精密五金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威润精密五金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升源锻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5368元及利息(以7953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扬州市威润精密五金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7.5元,由被告威润厂、***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