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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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民初1155号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5民初1155号判决第二、三项; 三、上诉人***在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四万九千六百三十三元六角(小写:24963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1元,由上诉人***负担1000元,被上诉人***、***负担755元,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5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被上诉人***、***负担3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