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的利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月利率9.75‰计算,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45%计算)、复利(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利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45%计算);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2.2元,减半收取计2121.1元,由***、***、***、***共同负担,该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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