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内蒙古正诺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内蒙古正诺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货款71.5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内蒙古正诺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正诺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