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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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19年11月23日予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萧县龙城镇顺河路南侧学府花园57幢3单元0505号商品房返还给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 三、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购房首付款66,917元; 四、驳回安徽国豪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