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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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夏青铜峡绿源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547733元,利息106407元,合计16541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60元,原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693元,被告宁夏青铜峡绿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13467元; 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宁夏盛泰龙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