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桂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灵川县大圩镇下力脚村“奥园·水印长廊”63幢(房产证号:20××91);灵川县大圩镇下力脚村“奥园·水印长廊”61幢(房产证号:20××66),查封期限为叁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