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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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鑫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保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柳州市白沙路2号之一保利·大江郡18栋1-42号商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的自用电费470.2元,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自用电费475元,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自用电费330.4元,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自用电费316.6元,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自用电费293.1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自用电费314.2元,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公摊水费1.2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费1.2元,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的公摊电费7.1元,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7.2元,合计2216.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鑫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9252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31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